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高效節約集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城鎮化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的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貫徹統一規劃、適度超前、加強管理的原則。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含出嫁女、入贅戶和離婚、喪偶的婦女),符合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