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協商解決:根據法律: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使用租賃物與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一致,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一在租賃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時間內需要維修或修理的。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使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租賃物的維修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在一般情況下,雙方應在此時簽訂房屋租賃設備協議,根據協議。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