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屬于建筑工程的范圍,根據《消防法》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是有相應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