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戶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時間不受此時間限制。
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視為本市戶籍人員;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移出本市的在讀學生或者現役軍人,視為本市戶籍人員,但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3.申請人已婚的,其婚姻狀況形成時間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人為單身居民的,須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滿35周歲。
4.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內、外均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內、外均未曾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從2005年1月1日起至簽訂購房合同之日,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低于26529元;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年可支配收入的總和,除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總人數計算。
8.截至本通告發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請家庭總資產不超過32萬元,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居民個人總資產不超過32萬元。申請家庭總資產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總資產的總和計算。
9.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1.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戶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戶籍時間不受此時間限制。 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視為本市戶籍人員;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戶籍遷移出本市的在讀學生或者現役軍人,視為本市戶籍人員,但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3.申請人已婚的,其婚姻狀況形成時間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請人為單身居民的,須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滿35周歲。 4.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內、外均不擁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內、外均未曾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從2005年1月1日起至簽訂購房合同之日,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門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低于26529元;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連續兩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年可支配收入的總和,除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總人數計算。 8.截至本通告發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請家庭總資產不超過32萬元,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單身居民個人總資產不超過32萬元。申請家庭總資產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總資產的總和計算。 9.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沒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