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我國提供施工服務,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由裝修公司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的稅收繳納營業稅(3%),并按規定繳納建設稅。附加稅(0.41%)。這兩部分共有3.41%個。也就是說,所有裝修合同上印有“稅(3.41%)”的裝修公司應納稅,不應由消費者承擔。我國稅法明確:裝飾企業要納稅,也就是說,稅收是主要的裝飾企業。消費者花錢購買各種建筑材料,并繳納人工費、管理費,不需要交稅,所以合同中的“稅(3.41%)”不應考慮在消費者應支付的價格。如果裝修公司要求消費者承擔稅金,必須詳細說明。沒有事先說明,其實在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