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并不是購房過程中的必須的法律程序,在《合同法》上認購書視為要約合同。雖然認購書所約定的購買行為有效,但是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因此,最終的購房法律文本只有購房合同。即便購房者不簽認購書,開發商也無權要求購房者簽訂。
認購書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要環節,只是習慣做法。但認購書只要約定了所購房子的房號、單價、總價、付款方式等內容,并經買賣雙方簽訂,也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在實踐中,由于不同項目在認購書中規定的內容有多寡之別,印刷質量有優劣之分,對于一些印制簡單的認購書,購房者尤其是初次購房者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對其中約定的“幾日后定金不退”的條款也并未放在心上。很多情況下,簽完了認購書很快就后悔的情況相當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