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不會管理具體的拆遷事務 拆遷管理部門屬于國家機關,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則該部門的名稱首先應當具有政府部門的一般特征,如拆遷辦公室等。而事務所明顯不是國家機關的名稱,我國所出現的以“事務所”作為名稱的,都是專業的服務企業,如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它不屬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