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 申請條件: 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規定,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的名稱、章程; 2、 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4、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和場所; 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