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部門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經濟適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房的土地性質為劃撥,是由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提供給經濟適用房購房者使用,國家為解決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難已犧牲了該部分土地收益。如將經濟適用房出租,則屬于經營范疇,違背了國家向其出售經濟適用房的初衷,即便出租人是因為經濟窘迫需靠房屋租金維生,但只要其有房子住,就說明其面臨的是經濟困難,而非居住困難。因此,從整體公平的角度看出租經濟適用房前需補繳收益是合理的。北京地區規定,經適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嚴格禁止出租,否則將由區縣住保部門責令購房人退回已購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補足購房款,并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
可以,但是有一定的前提條件。根據國家七部委2007年11月19日出臺的《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33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同時,根據該辦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因此,經適房在購房人取得購房資格并購買經適房后,如果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則不能將該經適房用于出租。在滿足居住五年的前提下,購房人按照政府規定,繳納了相關款項,取得該房產的完全產權后,則可以將該房產用于出租經營。
可以。經濟適用房只是在購買條件和銷售方面有要求,沒有規定不準出租。
根據2004年5月20日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五章準入和退出管理第三十三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