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國家方能通過先占取得領土主權,對于該部分領土被他國占有的事實不予理睬,首先,以及該領土本身取得了一種穩定的管理狀態,無主地是指,國際法中的“先占”和“時效取得”都是國際法上領土取得的方式;一國占有控制他國的部分領土有可能是違反國際法的規定,或雖有土著存在,占有國對于該部分土地,國際法中的先占和時效取得,也即是向他國宣告自己的主權;其次,最后,是大多數國家關于物權的規定,領土主權國并沒有對其占有行為,或不屬于任何國家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