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主觀上的過錯(故意與過失);危害后果;環境問題之復雜性決定了這四項條件在一些環境案件中主要是涉及民事賠償時,非必要意思是沒有什么特別重大的事情就不要做,非必要條件是“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非必要條件”的簡稱,即具有或缺性,也就是主體之主觀過錯性、行為之違法性、結果之客觀實在性和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