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視同工傷,屬于須申請的行政行為,工傷認定的性質特點是什么,應當認定為工傷: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六)在上下班途中,(五)因工外出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復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確認的結果有四種:是工傷,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認定”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