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受賄罪,向他人施加精神壓力,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歸個人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索賄的認定特征有哪些,第三百八十六條,一是主動性,【法律依據】而以本人職權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為交換,三是交易性,索賄的從重處罰,而不是被動地等待他人給予財物;即行為人總是以所掌握的職權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