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離婚后探望不了孩子怎么辦,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溝通協商,【法律依據】如果協議離婚或者判決書、調解書中沒有關于探望權的內容,協商未果的話,向法院起訴,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