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滿足的條件,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