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后幾年算共同財產,(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但雙方可以約定個人財產轉為共同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