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等等,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四)解釋法律;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一)解釋憲法,離開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使監督憲法實施職權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監督職權的機構是哪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