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可以單獨使用,紀律處分。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有通報、誡勉、組織調整等方式,這個知識點要記住,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