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保證人所可以主張的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擔保人的權利:中止執行程序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擔保人的權利有哪些,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