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四)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被執行人限制出境有什么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應當通知該被執行人,(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執行法院應當決定不予公告,(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