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二)兄、姐;可以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監護權怎么變更,(一)現有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作出相應裁判,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必須是與未成年人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或者監護人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二)申請變更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