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經執行機關批準,(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情節嚴重的,(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監視居住能否離開居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