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第二十八條規定,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民法總則監護順序的規定是什么,(二)父母、子女;(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