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刑事拘留期間能探望,對于需要繼續偵查,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望嗎,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在特殊情況下,人犯在羈押期間,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