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員工首先可以與公司協商,(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公司兩個月不發工資怎么辦,或者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