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第十八條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五條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第十六條可以按照曠工處理,事業單位職工長期不上班怎么處理,解除聘用合同,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