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超過兩年后,駕照被注銷未超過兩年,記分周期為12個月,駕照停止或者被停止使用超過2年會徹底注銷,考試合格的,駕照被停止使用多久會自動注銷,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