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是在總結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三同時”制度,此后的一系列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這項制度最早規定于1973年的《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