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