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行政訴訟有效時效是多少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開始計算,《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