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主體一般是出讓人和受讓人,但實踐中往往是由債權人及時的來通知債務人,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在案件審理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