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監護人自然是其結婚對象、父母和已經成年的子女了;那么可以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監護人承擔,也是可以擔任其法定監護人的;《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精神病人監護人包括哪些,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那么精神病人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和當地的民政部門也是可以承擔法定監護人的,(二)父母、子女;前兩類法定監護人都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