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的規定,確認合同效力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故認定違反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是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黑白合同”則是指在對購買時間不足五年且不滿足上市交易的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交易時,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將以經濟適用房當時的原價進行交易。這種合同表面上是按照原價轉讓經濟適用房,實質上是買賣雙方同時約定過高的裝飾設備的補償款,保證賣方能從中賺差價。目前來說法院對與經濟適用房“黑白合同”的是否無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認為該類合同無效。因其實質上是違反了上市交易條件的政策規定,損害國家的利益。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合同并非無效。
關于強制性規定,其概念現行法律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對強制性規定作了限縮性解釋,即《合同法》第52條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然而對于什么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沒有進一步說明。如何理解效力性強制規定?在理論界,學者從法律規范的角度將強制性規定劃分為效力性規定和取締性規定(又稱管理性規定),二者區分標準:第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該規定屬于效力規范。第二,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應當認為該規范屬于效力規范。第三,法律法規雖沒有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違反該規定以后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并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在此情況下該規范就不應屬于效力規范,而是取締規范。[3]根據此種判斷標準,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而違反了取締性強制性規定合同,將導致行政管理部門的取締或行政處罰。當然筆者還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前面表述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判斷標準還有待于進一步明確。
經濟適用房買賣的最新政策1.經濟適用房規定房屋未滿5年的不得正式上市交易,住滿5年其實是是指以購房的家庭所取得的契稅完稅的憑證時間或者是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的所有權證發證的時間為準的;2.政策規定房屋購滿5年后,補交土地出讓金再把經濟適用房轉為商品房之后就可進行合法銷售;3.目前房屋還未滿5年情況下,所簽署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并且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借名買房”是即指不符合資格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以他人有資格的名義來購買經濟適用房。房屋產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為名義上的購買人,但是實際上出資的卻是另外的人。一般借名買房的雙方當事人在會購房前私下簽訂協議,對借名的行為做出約定:雙方明確地約定一方將自己擁有的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房號讓給他方;雙方不明確約定房號,只簽訂協議約定,而房屋購買后房屋的所有權利將歸屬于實際出資的一方,名義上的買房人則要無條件幫出資人辦理好相關手續等。這種情況下起糾紛通常是因為房屋的所屬不明確,而法院判決傾向將是實際出資人會享有經濟適用房的長期居住權。若實際出資人想回資,首先須提供充足的證據。但是退還的款是按照當初的價格來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