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驗收標準一:給水、排水管道安裝工程驗收標準??管道、管件質量應符合現行標準;閥門安裝應端正, 開關應靈活;經通水試壓,所有管道、閥門、接頭應無滲水、漏水現象。??裝修驗收標準二:電氣工程驗收標準??漏電開關安裝正確、使用正常;電氣器件、設備的安裝固定應牢固、平整;電器通電試驗、燈具試亮及燈具控制性能良好; 開關、插座、終端盒等器件外觀完好,絕緣器件無裂紋,安裝牢固、平正,安裝方式符合規定;并列安裝的開關、 插座終端盒的偏差,暗裝開關、插座、終端盒的面板、盒周邊的間隙符合規定;弱電系統功能權齊全,滿足使用要求,器具安裝牢固、平正。??裝修驗收標準三:裱糊工程驗收標準??裱糊工程完工并干燥后,方可驗收;驗收時,應檢查材料品種、顏色、圖案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壁紙、墻布必須粘貼牢固,表面色澤一致,不得有氣泡、空鼓、裂縫、皺折和斑污,斜視時無膠痕;表面平整,無波紋起伏,壁紙、墻布與掛鏡線、頂角線、貼臉板、踢腳板、護墻板壓條, 窗簾掛盒緊接,距離1.5米處,目測不得有明顯縫隙;各幅拼接橫平豎直,拼接處花紋、圖案吻合,不離縫,不搭接;陰陽轉角垂直,棱角分明,陰角處搭接順光,陽角處無接縫;壁紙、墻布邊緣平直整齊,不得有紙毛、飛刺;不得有漏貼、補貼和脫層等。
1)住宅裝飾裝修應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應遵循安全、美觀的基本原則,在設計與施工中必須貫徹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安全、防火、環保、建筑、電氣、給排水等現行標準和技術規程。(2)裝飾設計施工必須確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體性,不得任意改變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不得破壞建筑物外立面,若需開安裝孔洞,在設備安裝后應按原有外墻裝飾效果修整。(3)裝飾應在業主的分戶門以內的住戶面積范圍進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間,不得因裝飾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環境。(4)采購的裝飾材料質量應符合該產品有關標準的質量要求和設計要求,供貨單位應提供產品質保書或檢驗報告。施工前,必須對材料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如供需雙方有爭議時,可由市級法定建材質檢機構仲裁檢驗。(5)裝飾不得隨意改變排水立管、給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隨意增設衛浴設施。
裝飾裝修規范有: 第1.0.2條 裝飾工程所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選用,并應符合現行材料標準的規定。對材料質量發生懷疑時,應抽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條 裝飾工程所用的砂漿、灰膏、玻璃、油漆、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條 裝飾材料和飾件以及有飾面的構件,在運輸、保管和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措施防止損壞和變質。 第1.0.5條 抹灰、油漆和刷漿工程的等級及適用范圍,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1.0.6條 裝飾工程應在基體或基層的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條 高級裝飾工程施工前,應預先做出樣板(一個樣品或標準間),并經有關單位鑒定后,方可進行。其他等級的裝飾工程如需做樣板,應由設計確定。 第1.0.8條 室外抹灰和飾面工程的施工,一般應自上而下進行。高層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進行。 第1.0.9條 室內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室內其他裝飾工程的施工,應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繼工程所損壞和沾污的條件下進行。 第1.0.10條 室內罩面板和花飾等工程,應待易產生較大濕度的地(樓)面的墊層完工后施工。 第1.0.11條 室內裝飾工程的施工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抹灰、飾面和罩面板工程,應待隔墻、門框、窗框、暗裝的管道、電線管和電器預埋件、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灌縫等完工后進行; 二、有抹灰基層的飾面工程、罩面板和輕型花飾安裝工程,應待抹灰工程完工后進行; 三、油漆、刷漿工程,應在塑料、菱苦土、地漆布和硬質纖維板等地(樓)面的面層和明裝電線施工前,以及管道設備工程試壓后進行。
現行財稅法規規定,一般固定資產裝修不記入固定資產原值;一般性的修理費用直接記入當期損益;大修理支出或改良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按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并且稅法規定 房屋建筑物折舊年限不低于20年,殘值率不低于5% 。會計上如果屬于自建新建房并在投入使用前的裝修,應記入房屋價值,否則可以記入長期待攤費用或者一次性記入費用(有些企業對于大額裝修費也是記入固定資產不留殘值按照5年攤銷的),稅務上按照5年攤銷。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