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隨母方生活,可隨父方生活:法院一般把男孩判給誰,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3)無其他子女,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4)子女隨其生活,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可予準許,可予優先考慮: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