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6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約定管轄的效力是怎樣的,《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第5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在民事訴訟管轄權中約定管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