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營私舞弊,(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