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規定,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一)子女被他人收養,(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是不能解除的,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父母子女的關系在一般情況下,父母與孩子的關系可否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