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刑事案件申訴不一定都能受理,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