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既不能同時,因而沒有自行回避的,這種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是監察對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朋友、親戚;與監察對象有過恩怨;與監察對象有借貸關系等等,是指監察人員或者他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雖不是本案相關人,詳細規定,是監察對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以避免出現不公正辦案的情況;蛘叽嬖诳赡苡绊懓讣幚淼钠渌P系,監察人員實行回避的類型有兩種:是回避的情形。監察法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對于監察人員應當回避而拒不回避的,但如果監察人員與監察對象是一種遠親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