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具體的時間上限是沒有規定的,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會被辭退,公務員請假規定不能超過多少天,(一)在年度考核中,(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二)不勝任現職工作,經教育仍無轉變,《公務員法》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