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檢察院對執行案件進行檢察,第一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四)需要跟進監督的,(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第三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以及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的活動實施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