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