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如何起訴對方還錢,開庭審理:開庭3日前用傳票通知當事人,確定開庭日期:開庭前3日發布公告,以致無法追償,被告不履行判決書、不給錢,有明確的被告;就必須果斷帶齊材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搜集證據材料;需要帶身份證、起訴書、證據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