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在婚約存續期間,【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哪些情況下彩禮不予返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