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構成貪污罪應具備以下條件:構成貪污罪應具備哪些條件,《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