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試用期遭遇末位淘汰怎么辦,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